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和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四条 科技项目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申报环节的征集、审查、推荐,实施环节的监督,当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时可主持项目验收。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预期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2.以聚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为引领,对实现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项目起到积极作用;
3.软科学研究应是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4.科研开发项目应能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并具有-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5.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6.各类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学术团体,且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2.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注册地为省外时,其申报的研究内容应在我省境内有载体工程作为依托;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4.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7.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担研究任务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8.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第一申报单位出具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者博士学位)以上技术专业职称,或任单位领导职务,能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成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2.项目第一负责人与第一申报单位应具有劳动关系,或有签订具体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且服务期限与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并对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八条 安徽省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征集、审查、审核、发布。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则上每年组织集中申报一次。
第十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集中推荐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目录并集中发布。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审核意见,将项目分为“重点聚焦”类及“支持创新”类,纳入“重点聚焦”类项目将在研究期间给予重点督促指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立项的计划项目申报书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延期不得超过1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2.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3.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4.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国内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5.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6.超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验收,且未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期同意的。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经费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为主。
第十六条 对列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转化。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申报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照立项申报书确定的考核指标,提交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形式,“支持创新”类项目可采用函审验收形式。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选取原则:
1.验收专家应优先从安徽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内选取5-7名组成;
2.应遵循回避原则,与项目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不得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家工作原则:
1.专家应从项目先进性、必要性、成果转化等方面来细化分值,严格量分,并对项目整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专家须独立填写审查意见,表明是否同意通过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并进行记录或留档,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4.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二十三条 验收通过后颁发验收证书,申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12]149号)废止。